寿仙谷(60389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管理规定》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董事长予以审批。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以及证券投资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经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表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报证监局) 登记日期:
附件3: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登记日期:
附件4: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登记日期:
附件5: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作为特定□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在此承诺: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单位/本人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本单位/本人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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