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仙谷(60389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1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2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3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5 第六章罚则...............................................5 第七章附则...............................................6 附件:....................................................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对外披露的有关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或送红股等高送转计划;(十二)公司拟发行新股或者债券、实施股权激励的计划; (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十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公司自查或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实施登记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报送董事会,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条以下主体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积极配合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告之前,不得将公司年报、中期报、季报等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并对上述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公司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见《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3:《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1: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与公司的关系;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部门/机构、职务等。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 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3: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2: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公司盖章: 附件3: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单位】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取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人/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内幕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本人承诺,不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内幕信息。 5、保密义务期限:自【本人/单位】获知相关内幕信息起,至公司就该等内幕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止。 6、如因【本人/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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