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仙谷(60389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1:58:13 中财网
原标题:寿仙谷: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七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之前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条件。

第八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本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九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所有的董事候选人应标明在一张选票上,对每一董事候选人只设“投票权数”项,不设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十条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投票权数”项标明其对该董事候选人所投的投票表决权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将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等选票无效。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一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或者更换董事,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且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在进行差额选举时,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后,董事会人数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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