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600792):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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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2:00: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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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云煤能源: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Coal&EnergyCo.,Ltd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股票代码:600792
股票简称:
云煤能源
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
会议议程
一、宣布现场股东会参加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
二、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三、审议议案:
1.00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四、与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对审议事项讨论、提问,公司有关人员答疑;五、股东大会议案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六、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合并会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八、公布合并表决结果;
九、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与会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全体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
十一、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取消监事会。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2)统一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等。
(3)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任职资格、召开流程等进行了系统规范。
(4)进一步规范董事离职管理,建立相应制度。
(5)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对董事忠实义务做了完善。
(6)其他条款修订。根据最新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关表述。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0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1)删除“监事”、“监事会”;
(2)修改“股东大会”为“股东会”;
(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股东会职权中删除“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增加“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1)修改“股东大会”为“股东会”;
(2)删除“监事”“监事会”;
(3)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删除“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之3.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增加“3.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4)结合实际情况,以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删除传真形式,增加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5)会议记录的内容进行调整,与《公司章程》一致。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1.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1.6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2)修改“股东大会”为“股东会”;
(3)删除“监事”“监事会”。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1.0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次《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
(1)修改“股东大会”为“股东会”;
(2)删除“监事”相关内容;
(3)根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的规定,增加“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6.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1.6.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1.6.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其中,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1为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
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
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保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1.1为规范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
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
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保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和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9,923,600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的,应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
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1.6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9,92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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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1.8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1.9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1.9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 1.10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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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1.10在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11在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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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3.1.8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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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 3.2.1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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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公开发行股份 | 3.2.1.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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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非公开发行股份 | 3.2.1.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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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3.2.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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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公司因本章程3.2.3.3、3.2.3.5、
3.2.3.6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3.2.5……公司因本章程3.2.3.3、3.2.3.5、
3.2.3.6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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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3.3.1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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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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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 3.3.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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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
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
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
前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当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因公司
派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除外),应在两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上述人员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述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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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4.1.1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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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4.1.3.5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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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4.1.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4.1.3.5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
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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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
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
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六款的规定。 |
4.1.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4.1.5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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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4.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4.1.6.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4.1.6.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4.1.6.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4.1.6.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
4.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 4.1.7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设)、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如设)、董事会(如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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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 4.1.9.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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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金。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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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4.1.9.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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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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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2.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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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4.2.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4.2.2.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4.2.2.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4.2.2.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4.2.2.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4.2.2.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4.2.2.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2.2.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2.2.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2.2.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
|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4.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4.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4.2.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4.2.1.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4.2.1.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2.1.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2.1.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2.1.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2.1.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4.2.1.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4.2.1.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4.2.1.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2.1.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4.2.1.11修改公司章程。
4.2.1.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4.3.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4.3.1.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4.3.1.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3.1.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4.3.1.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4.3.1.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3.1.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4.3.1.7修改公司章程。
4.3.1.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4.3.1.9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4.3.1.10审议批准4.2.3规定的担保事项。
4.3.1.1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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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4.2.1.14审议批准4.2.3规定的担保事项。
4.2.1.15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4.2.1.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2.1.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2.1.18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及决定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
4.2.1.19审议公司因本章程3.2.3.1、
3.2.3.2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4.2.1.20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4.3.1.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3.1.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4.3.1.14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及决定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
4.3.1.15审议公司因本章程3.2.3.1、3.2.3.2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4.3.1.16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 |
| |
4.2.3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4.2.3.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4.2.3.5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2.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4.3.3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4.3.3.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4.3.3.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4.3.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
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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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 4.3.4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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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
4.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2.5.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4.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4.3.5.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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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股东会通知
上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 4.3.6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
议。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股东会通知上
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
4.2.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4.2.7.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4.2.7.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4.3.7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4.3.7.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4.3.7.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
4.3.1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4.3.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4.4.1.1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4.4.1.2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4.1.3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
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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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4.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 4.4.2.1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4.4.2.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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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同意。
4.4.5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员会的同意。
4.4.2.3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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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4.3.8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4.3.9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4.3.10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4.3.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4.4.3.3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4.4.3.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4.4.3.5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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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4.3.12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召集股东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
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
股本的10%。
4.3.13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4.4.4.1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4.4.4.2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4.4.4.3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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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 4.4.5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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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4.3.15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4.4.6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4.4.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4.5.2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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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
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
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4.5.3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
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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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4.5.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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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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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4.12.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4.4.12.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4.12.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4.12.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5.12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4.5.12.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4.5.12.2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5.12.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5.12.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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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其召集人应当采取 | 4.6.2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其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
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
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
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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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 4.6.5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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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6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4.5.6.1代理人姓名。
4.5.6.2是否具有表决权。
4.5.6.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5.6.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4.5.6.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4.5.6.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4.6.6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4.6.6.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4.6.6.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4.6.6.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
的指示等。
4.6.6.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4.6.6.5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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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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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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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9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表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4.6.8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
4.5.11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4.6.10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
| |
| |
4.5.12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4.6.11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都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
| |
4.5.13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4.6.12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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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 4.6.13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4.5.17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4.6.16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 |
4.5.18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删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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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5.20.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4.6.18.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4.5.21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 4.6.19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
| |
事会秘书保存。 | 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
4.6.5.1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4.7.1.1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 |
| |
4.6.5.1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4.7.1.2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4.6.6.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4.7.2.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
4.6.6.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删除 |
| |
4.6.6.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 4.7.2.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 |
| |
4.6.6.5公司年度报告。 | 删除 |
| |
4.6.7.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4.7.3.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4.6.7.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4.7.4.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4.6.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 4.7.4.1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权享有一票表决权。 |
| |
4.6.2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
露。 | 4.7.4.2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4.7.4.6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7.6.4第4.7.6.1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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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4.6.8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4.6.13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 4.7.10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
| |
| |
4.6.13.1董事会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
人,但该提案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表决通过;监事会可以提案方式提名监事候
选人(不包括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的监事),但该提案须由监事会全体
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提案方式提名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并须在股东会
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 4.7.10.1董事会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
人,但该提案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
决通过(不包括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的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
人(不包括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董
事),并须在股东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
送达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
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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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但该
提案须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
过;监事会可以提案方式提名监事候选人(不
包括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
监事),但该提案须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表决通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的监事),并须在股东会召开10日
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
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
4.6.13.2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职工监事除外)
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 4.7.10.2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含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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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累积投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1)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分开投票的方式。
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拥
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和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
数相乘积为表决权票数。股东享有的表决权
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拟选董事(监事)人数
(2)有表决权股东(包括代理股东)在投票
时具有完全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
中投给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侯选人,既可以将全部
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
权用于投票表决,并在其选取举的每名候选
人名单后标注其使用表决权数目。
……
(5)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得同
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名当选董事
或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6)若首轮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
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若两
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选人中为最少的,如
果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
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
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7)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本次会议拟选举董事或监
事人数时,则应就该差额董事或监事人数进
行第二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本条上述各
款的规定进行。 | 投票的具体程序如下:
(1)董事的选举采取分开投票的方式。有表决
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拥有的表决
权股份数和拟选举的董事人数相乘积为表决权
票数。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表决权总数=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拟选董事人数
(2)有表决权股东(包括代理股东)在投票时
具有完全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
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
侯选人,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并在其
选取举的每名候选人名单后标注其使用表决权
数目。
(5)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得同意票的多
少最终确定,但是,每名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
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半数。
(6)若首轮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
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
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选人
中为最少的,如果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
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7)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候选董事
人数不足本次会议拟选举董事人数时,则应就
该差额董事人数进行第二选举,第二轮选举程
序按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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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5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 | 4.7.10.5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非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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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
(2)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3)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
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
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
责。
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提名,由职工实行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
意见。 | 人,……
(2)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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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4.7.16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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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4.7.18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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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 4.7.23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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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4.7.25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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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6.1.1.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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