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达(60071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办法关于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 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 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 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存在本 办法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