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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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2:11: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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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福莱特: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
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5-059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
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董监高、特定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阮洪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39,843,400股(其中:439,358,400股A股,485,000股H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8.773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姜瑾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24,192,600股(其中324,081,600股A股,111,000股H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3.8371%;15,600,600
公司董事、副总裁魏叶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6659%;公司董事沈其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400,4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439%;公司监事郑文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801,8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9976%;公司监事沈福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201,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3317%;公司监事祝全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201,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3317%;公司高级管理人10,400,400
员、副总裁韦志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439%;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赵长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8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205%;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00,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220%;公司特定股东姜瑾兰女生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561%。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韦志明先生、赵长海先生以及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先生、姜瑾兰女士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内,通过集中竞价及/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合计不超过49,980,61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1333%(四舍五入后)。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不变。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阮洪良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无 |
持股数量 | 439,843,400股 |
持股比例 | 18.7733%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439,358,400股A股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485,000股H股 |
股东名称 | 姜瑾华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无 |
持股数量 | 324,192,600股 |
持股比例 | 13.8371%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324,081,600股A股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111,000股H股 |
股东名称 | 魏叶忠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无 |
持股数量 | 15,600,600股 |
持股比例 | 0.6659%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15,600,600股 |
股东名称 | 沈其甫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无 |
持股数量 | 10,400,400股 |
持股比例 | 0.4439%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10,400,400股 |
股东名称 | 郑文荣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无 |
持股数量 | 46,801,800股 |
持股比例 | 1.9976%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46,801,800股 |
股东名称 | 沈福泉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无 |
持股数量 | 31,201,200股 |
持股比例 | 1.3317%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31,201,200股 |
股东名称 | 祝全明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无 |
持股数量 | 31,201,200股 |
持股比例 | 1.3317%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31,201,200股 |
股东名称 | 韦志明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无 |
持股数量 | 10,400,400股 |
持股比例 | 0.4439%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10,400,400股 |
股东名称 | 赵长海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无 |
持股数量 | 480,000股 |
持股比例 | 0.0205%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取得:480,000股 |
股东名称 | 潘荣观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特定股东(5%以下股东,IPO前持股) |
持股数量 | 5,200,200股 |
持股比例 | 0.2220%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5,200,200股 |
股东名称 | 姜瑾兰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特定股东(5%以下股东,IPO前持股) |
持股数量 | 6,000,000股 |
持股比例 | 0.2561%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6,000,000股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一致行
动人 | 阮洪良 | 439,843,400 | 18.7733% |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
| 姜瑾华 | 324,192,600 | 13.8371% |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
| 阮泽云 | 352,735,000 | 15.0554% |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
| 赵晓非 | 4,800,000 | 0.2049% | 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
| 合计 | 1,121,571,000 | 47.8706% | — |
注:本表格比例数与各分项比例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因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阮洪良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6,000,00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6829%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6,000,0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6,000,00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姜瑾华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4,000,00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5975%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4,000,0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4,000,00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魏叶忠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560,06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666%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560,06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560,06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沈其甫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040,04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444%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40,04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040,04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郑文荣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4,680,18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1998%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680,18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4,680,18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沈福泉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3,120,12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1332%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3,120,12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120,12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祝全明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3,120,12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1332%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3,120,12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120,12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韦志明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040,04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444%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040,04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040,04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赵长海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20,00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0.0051%
不超过: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20,0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20,00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股权激励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潘荣观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1,300,05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555%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300,05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300,05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姜瑾兰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4,000,000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0.1707%
不超过: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4,000,0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4,000,000股 |
减持期间 | 2025年9月19日~2025年12月18日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 |
拟减持原因 | 个人资金需求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二)大股东、董监高及特定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阮洪良及姜瑾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
(2)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3)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第(3)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6)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股东、董事、副总裁魏叶忠与公司股东、董事沈其甫及公司股东、副总裁韦志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股东、监事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特定股东潘荣观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限售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特定股东姜瑾兰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如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本人将与受让方一同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阮洪良先生、姜瑾华女士、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郑文荣先生、沈福泉先生、祝全明先生、韦志明先生、赵长海先生、潘荣观先生、姜瑾兰女士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