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福莱特(60186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2:11:07 中财网
原标题:福莱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特”)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福莱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福莱特如下保证:福莱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福莱特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0年6月2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薪酬委员会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人民币6.23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8月11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五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8月11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五个解除限售期业绩条 件需满足: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上述“营业收入”指经 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 18,682,602,478.36 元 ,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4,806,804,020.96元,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88.67%,满足解除限售 业绩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 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 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 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 “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 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 委员会考核认定:除1名 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 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 动关系,其余13名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 为“合格”,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820,000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公告》及《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8月27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