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600997):《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
|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2:15:39 中财网 |
|
原标题:
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
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申请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事项负责人
向证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
批表》;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至公司
董事长;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解释权归属公
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 | | 申请人员 | |
申请类别 |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 申请时间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及依据: | | | |
暂缓披露期限 | | | |
是否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知
情人名单 | □ 是
□ 否 | 暂缓或豁免事
项知情人是否
均提供书面保
密承诺 | □ 是
□ 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
董事长意见 | | | |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