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600997):《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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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2:15:3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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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 3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 5 第四章 离职董事持股管理 ............................................................... 6 第五章 附则 .......................................................................................... 6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
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
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
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 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
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
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还需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
均应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对其离职后的持有股份比例、持股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
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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