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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创智能(60390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2:31:29 中财网
原标题:永创智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二0二五年九月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九路1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邦毅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读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三、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宣读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六、股东或股东代表针对大会议案进行提问;
七、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八、统计会议投票情况;
九、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为确保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席会议。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3、大会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份额不计入表决权数。特殊情况下,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权数。

4、事先准备并要求在会议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事先向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会议进行中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5、建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前认真做好准备,每一股东或股东代表就每一议案发言不超过3次,每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时应先报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6、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现场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项下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做弃权处理。

7、本次股东大会共13项议案,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 1、2、3、1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8、谢绝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个人录音、录像、拍照,对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同时公司章程将进行同步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监事会架构。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会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事项前,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统一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等。

3、增设了职工代表董事相关条款。

4、其他条款修订。根据最新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关表述。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鉴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较多,因此本次将以《公司章程》全文的形式进行审议,不再制定《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2025年8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五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六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七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八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九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一
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二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原聘任的天健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需要,公司拟聘任中汇为 2025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高峰上年末合伙人数量116人
上年末执业人 员数量注册会计师694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289人 
2024年(经审 计)业务收入业务收入总额101,434万元 
 审计业务收入89,948万元 
 证券业务收入45,625万元 
2024年度上市 公司(含A、B 股)审计情况客户家数205家 
 审计收费总额16,963万元 
 涉及主要行业(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制造 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4)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5) 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能够依法承担因审计失败可能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和纪律处分1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组成员姓名何时成为 注册会计 师何时开始 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何时开始在 本所执业何时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 复核上市公司 审计报告情况
项目合伙人任成2004年2010年2000年6月2025年8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祝小锋2015年2014年2021年8月2025年1家
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其超2001年1999年2009年7月2025年超过15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拟定中汇2025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9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25万元,合计120万元,与公司2024年度支付天健的审计费用一致。本次审计费用是参考市场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健已连续16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2024年,天健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天健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需要,公司拟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中汇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上述变更事宜与天健进行了充分沟通,天健对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

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投资者合理回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章程》,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股东利益需求和分红意愿;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公司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第二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三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讨论并作适当调整,确保修改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的2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及以上的事项。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确保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4、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事项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五)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七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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