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601699):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2:40:34 中财网
原标题:潞安环能: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交易禁止及交易限制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所持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
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买卖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本规则第二条规
定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第十七条涉及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公司可
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行政奖惩、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
理,情节严重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应当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按
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
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