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601699):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对于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 披露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分公司(下属各煤矿)主要负责人; (四)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下属各煤矿)、子公司的负 责人、参股公司派驻人员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协助其工作,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 露部门。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刊物、电视等媒体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涉及敏感事 项的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日常交易事项(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 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2、接受劳务等; 3、出售产品、商品等; 4、提供劳务等; 5、工程承包等;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六条“1、重大交易事项” 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1、包括本制度第六条“1、重大交易事项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或代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6、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2、签订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3、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 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4、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或其 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可能发生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产品销售价格大幅波动; 8、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事机构,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股份出现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九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 及时向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一)重大交易类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类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有可能引起股 票异动的敏感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 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董事会办事机构同意并由董事 会秘书签发;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在确认本制度所指信息后应及时报 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对前述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 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 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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