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糖业(000911):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22:56:25 中财网
原标题:广农糖业: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5-064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
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改 方式修订后
1《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修订《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2全文的“股东大会”修订修改为“股东会”
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宁糖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运 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农投糖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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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4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做出决议; 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修订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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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的事项; 13、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 的担保事项; 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17、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 18、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19、审议批准为关联人(不包括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 20、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规则;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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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0%(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含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联名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 的股份数计算。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作出决议。修订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0%(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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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修订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7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董 事会将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修订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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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的,还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8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修订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9第九条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修订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10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修订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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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11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修订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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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12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修订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1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修订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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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12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修订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13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修订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14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修订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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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15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修订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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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16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修订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7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修订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序号修订前修改 方式修订后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8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同时还将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修订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 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 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19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修订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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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20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 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1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的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修订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22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修订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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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23第三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修订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24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7、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修订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25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26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修订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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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27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公司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6、利润分配政策的对公司因《公司 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 7、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修订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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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任何担保; 8、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9、回购股份; …… 份; ……
28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修订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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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9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但上述关联 股东有权参与有关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 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修订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30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每 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 会以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 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书面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每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以 过半数表决通过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 百分之五)的股东书面提名的监事候选修订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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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作为 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布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所持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 董事、监事选举以应当选的名额为 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当选为董事、监事。另外如二名或二名以 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 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最少, 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 超过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 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重新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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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仍应 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 选。  
31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和更换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 五)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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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 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任职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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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32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声明和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司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修订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 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 和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司披露的 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33 新增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5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修订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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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36第五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删除 
37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立 即就任。修订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之日计算。
38第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修订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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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 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39 新增第七章 监督管理
40 新增第六十二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 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该公司挂 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 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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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新增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 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证券 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 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42 新增第六十四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 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 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对 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43 新增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 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44 新增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 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5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 上”、“内”,含本数;“过”、“超过”、 “少于”等,不含本数。修订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 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等,不含本数。
46第六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 理。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修订第六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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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阿拉伯数字调整为文字数字表述、条款序号调整、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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