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
方式 | 修订后 |
1 | 1.全文“股东大会”相关表述;
2.全文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职责
和表述。 | 修订 | 1.全文“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
2.全文“监事会”“监事”相关职责和表
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和表述
或删除。 |
2 | | 新增 | 第一章 总则 |
3 |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 修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
方式 | 修订后 |
|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 | 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
4 | 第一条 董事会为股东大会执行机
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日常经
营决策。 | 修订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
5 | | 新增 |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
6 | | 新增 | 第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为3人,职工代表董事
1名,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名会计专业人士。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
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任。独
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7 | 第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修订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
方式 | 修订后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
方式 | 修订后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
责人;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
权。 |
8 | 第三条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的人数为3人,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
事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
9 | | 新增 |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10 |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定期会议是指年度、半年度和季度会
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是指除
定期会议以外的会议,可多次召开。 | 修订 |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
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
11 | 第七条定期会议的议案
…… | 修订 | 第八条 会议的议案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
方式 | 修订后 |
12 | 第八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
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修订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11 | 第九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 修订 |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
12 | 第十条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全体董事
和监事。
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前十日,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前三日。 | 修订 |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全体董事。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
方式 | 修订后 |
13 |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
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
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
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
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
做好相应记录。 | 修订 |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
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
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
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
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
做好相应记录。 |
14 | 第十三条会议的召开
……
公司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 修订 | 第十四条 会议的出席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
15 | 第十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删除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
方式 | 修订后 |
| 第十七条会议审议程序
……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
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 | 修订 |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会议决议。
…… |
16 | 第二十条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以下情形
应当经过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三)法律法规要求需经全体董事
2/3以上通过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 | 修订 |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超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的特别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都以董事会议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
17 | 第二十三条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
定
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
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 | 修订 | 第二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
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
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
方式 | 修订后 |
| 经审计。 | | 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
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
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
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
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
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
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
经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