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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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公司由苏州新锐工程工具有限
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江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
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由苏州新锐工程工具有限公
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苏州市
数据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
3 | 第五条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
双马街133号,邮编215121。 | 第五条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
西路6号,邮编215121。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
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
任,并依法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5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6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经批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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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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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
9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10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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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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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13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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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14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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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6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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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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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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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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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增 | |
20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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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22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
|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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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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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25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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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26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除本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除
本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
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至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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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的规定,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
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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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持股数计算。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持股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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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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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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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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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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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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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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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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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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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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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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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37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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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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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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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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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
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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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
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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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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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43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 |
| | |
44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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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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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47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 |
48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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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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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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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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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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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53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
54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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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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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6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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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7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
| | |
|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58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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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60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61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62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
| | |
|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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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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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65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出现下列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
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 |
| | |
66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1年之内仍然有
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1年之
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6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68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9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删去此条款 |
| 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
70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
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
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章程或者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删去此条款 |
71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
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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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 | |
72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银行贷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
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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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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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
| | |
74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
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
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
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
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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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
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
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占公司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东会根据谨慎授权的
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前述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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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 |
76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市值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六条所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50%以
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但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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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第一百一十九条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 第一百二十条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
| 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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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者更换。 | 删除 |
7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
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 | |
80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81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82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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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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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8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8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 | |
8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8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
| | |
8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9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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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公司独立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独
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
93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
或者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94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95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96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97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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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99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决
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100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101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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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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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公
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
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
任期、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
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总裁1名,公司可
根据需要设副总裁若干名,均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与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
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
104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一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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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
酬。 | 第一百五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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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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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108 | 第一百四十二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在总经理工作细
则中还应当规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与总经理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
人员的权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的工作,
在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裁或董
事会指定一名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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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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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第一百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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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 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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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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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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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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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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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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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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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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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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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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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第二节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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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1名,不低于公司监
事会成员的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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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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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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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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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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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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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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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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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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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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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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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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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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