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6882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晶科能源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83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96,810.8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60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上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具体使用与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结项后,除节余募集资金外,项目募集资金(包括结项以后所产生的利息)将继续投入该项目尾款支付使用; 注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已使用完毕,节余募集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利息;注4:表格中数值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主要原因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主要原因如下: 1、在N型TopCON技术成为行业主流及设备供应链体系整体降本的大背景下,本次结项募投项目相关设备的采购成本相比初期预算存在一定比例的下降,从而形成了募集资金节余。 2、公司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从项目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发,审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控制项目预算及成本、有效利用多方资源等措施,合理地降低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形成了募集资金节余。 3、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 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已陆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子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对本次节余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持续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管理。 后期公司将结合实际投资计划,对节余募集资金进行整体安排,并履行相应的合规审议程序。 除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外,公司仍将保留本次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直至完成后续相关待支付尾款的支付。支付完成后,有关募集资金专户如有节余(含利息收入)将直接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专户注销后,公司、子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随之终止。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监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昶 张世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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