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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宇精工(831906):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1:34 中财网
原标题:舜宇精工: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8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 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九条 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一)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 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十条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五)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董事会和公司管理人员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记录投票表决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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