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宇精工(83190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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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1: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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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舜宇精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
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0
宁波
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
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11:《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
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
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
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和部门;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人。重大信息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信息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信息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6.提供担保;
7.债权、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法律法规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12.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三)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公司股票以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六)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九)公司回购股份;
(十)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信息: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以下事项涉及具体金额按照第七条标准判断):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 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0.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1.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2.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13.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14.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变更事项的情形之一: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较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8.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2.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3.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5.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7.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9.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2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22.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3.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24.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25.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2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7.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0.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31.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
第十一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信息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进展情况:
1.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末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书面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
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