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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92011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1:43 中财网
原标题:太湖远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4: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从公司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或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则必须执行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和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并不排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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