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远大(92011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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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1: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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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太湖远大: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
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65
浙江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4: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浙江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及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当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当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董事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当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董事会成员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但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且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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