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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920118):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1:52 中财网
原标题:太湖远大: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74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3: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
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设专职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
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
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专职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
工作由公司内审部直接领导。

第七条 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审部人员的选择任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具备与其从
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胜任能力;
(二)具有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地沟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审部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
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 10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异常事项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异常事项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
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组织或人员,公司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等规章制度、侵害公司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
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现行或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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