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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朗新材(836807):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6:40 中财网
原标题:奔朗新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6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 8月 25日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规范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稳定的分配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审计委员会监督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但特殊情况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份数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匹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五条 分配顺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净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方案执行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开披露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方案的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留存利润的使用计划。

第九条 监督约束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制订和执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形成书面记录作为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未尽事项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效期限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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