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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朗新材(83680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36:40 中财网
原标题:奔朗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1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 8月 25日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本着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证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同时注意尚未公开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包括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等);
(四)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六)路演、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指定披露平台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前述信息包括: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请示,经批准后由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会应从下述方面保障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二)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比例;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其他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四)公司应切实保障其他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在股东会选举董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五)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将从下述方面进行规范:
(一)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必要时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三)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四)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答,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相关人员接听电话或回复传真应在投资者工作档案中进行记录,明确回复人员、回复内容以及投资者对相关回复的意见,或对电话回复进行录音。
第十八条 除年度业绩说明会外,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并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三)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应当及时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七)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二)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公司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二)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三)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可能的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并通过如下方式保障投资者利益:
(一)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二)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四)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发表言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衍生产品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等专业人员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等专业人员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等专业人员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并建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安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作出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舆情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关系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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