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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达股份(43055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41:58 中财网
原标题:雅达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430556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4.07《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告知董事会秘书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四)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
(六) 预计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七)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订立重要合同、获得较大金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12、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4、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6、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19、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 其他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自动失效。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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