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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宇精工(83190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46:26 中财网
原标题:舜宇精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4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15:《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2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经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且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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