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波生物(83298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46:38 中财网
原标题:锦波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上市公司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邓俊、姚曜
联系方式010-6083721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波生物”“上市公司”“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锦波生物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工作要求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制 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 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 整、有效的安排。中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安排。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财务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等)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承诺 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 度流程,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持续督导问题清 单、公司公告等,公司内部控制 的设计和执行健全有效,未发现 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未 发现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或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的情况。
序号工作要求完成或督导情况
3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及时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对上市公司向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者补充。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对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其 他提交的文件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事前审阅和事后审阅,并查阅 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持续督 导问题清单、公司公告等,未发 现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或已披 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的情况,未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不存在 应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况。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 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查资料,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 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 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上市公司 业务和日常情况,持续关注了上 市公司运作、证券交易和媒体报 道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未发现公司未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等相 关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文件, 检索了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遵守北 交所业务规则或未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的情况。
6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 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 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等相 关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文件, 检索了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上市公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 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存在 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 关规定的情况。
7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 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 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工作,每半年进 行了一次现场核查,并计划在
序号工作要求完成或督导情况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2025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8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 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 公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予以披露:(一)关联交易;(二)对外担 保;(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四)主要业务停 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 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六)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 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 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八)北交所 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保 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上述职责的,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 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 示风险。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临时公告等,上市公司已就关联 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 发现信息披露内容存在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除上述 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所列示的其 他事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不存在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9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 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五)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六)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 嫌重大违法违规;(七)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八)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 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临时公告等,获取并核查了公司 流水、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对账 单、台账、关联交易明细及相关 凭证等文件,未发现公司需进行 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10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1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 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 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 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需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不适 用。
11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 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 后15个工作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 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需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不适 用。
序号工作要求完成或督导情况
 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保荐机 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 (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 公司就整改情况向北交所报告。 
1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 的,及时向北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一)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 当行为:(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三)北交 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临时公告等,未发现公司存在所 列示的事项。
13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 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 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上市, 持续督导期至2026年12月31 日届满,公司持续督导期尚未届 满,募集资金尚在持续投入中。
14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北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 续督导时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二)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 交所公开谴责;(三)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保 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发生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 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承诺 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 度流程,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持续督导问题清 单、公司公告等,未发现上市公 司出现所列示事项,北交所未要 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锦波生物2025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和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锦波生物2025年上半年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锦波生物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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