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要求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制
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
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
整、有效的安排。 | 中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已根据
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安排。 |
2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财务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等)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承诺
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
度流程,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持续督导问题清
单、公司公告等,公司内部控制
的设计和执行健全有效,未发现
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未
发现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或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的情况。 |
序号 | 工作要求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3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及时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对上市公司向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者补充。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对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其
他提交的文件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事前审阅和事后审阅,并查阅
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持续督
导问题清单、公司公告等,未发
现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或已披
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的情况,未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不存在
应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况。 |
4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
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查资料,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
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
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上市公司
业务和日常情况,持续关注了上
市公司运作、证券交易和媒体报
道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未发现公司未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5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等相
关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文件,
检索了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遵守北
交所业务规则或未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的情况。 |
6 |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
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有关规定的,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
体进行补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等相
关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文件,
检索了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上市公
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
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存在
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
关规定的情况。 |
7 |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
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
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工作,每半年进
行了一次现场核查,并计划在 |
序号 | 工作要求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 2025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
8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
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
公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予以披露:(一)关联交易;(二)对外担
保;(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四)主要业务停
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
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六)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
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
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八)北交所
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保
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上述职责的,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
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
示风险。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临时公告等,上市公司已就关联
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
发现信息披露内容存在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除上述
事项外,公司不存在所列示的其
他事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不存在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9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
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五)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六)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
嫌重大违法违规;(七)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八)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
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临时公告等,获取并核查了公司
流水、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对账
单、台账、关联交易明细及相关
凭证等文件,未发现公司需进行
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
10 |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1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
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
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
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 | 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需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不适
用。 |
11 |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
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
后15个工作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
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 | 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需
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不适
用。 |
序号 | 工作要求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保荐机
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
(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
公司就整改情况向北交所报告。 | |
12 |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
的,及时向北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一)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
当行为:(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三)北交
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临时公告等,未发现公司存在所
列示的事项。 |
13 |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
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
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 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上市,
持续督导期至2026年12月31
日届满,公司持续督导期尚未届
满,募集资金尚在持续投入中。 |
14 |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北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
续督导时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二)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
交所公开谴责;(三)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保
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发生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
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
了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承诺
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
度流程,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持续督导问题清
单、公司公告等,未发现上市公
司出现所列示事项,北交所未要
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 |
2025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和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