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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进感应(838670):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1:28 中财网
原标题:恒进感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8670 证券简称:恒进感应 公告编号:2025-082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4.12《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禁止占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董事会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承担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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