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科股份(835579):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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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1:52: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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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机科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579 证券简称:
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8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修订<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质量,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向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发放《保密提示函》,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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