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药业(8364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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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1: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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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大唐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433 证券简称:
大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9
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
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更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形式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申报并披露。
第十六条 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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