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药业(8364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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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1: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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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大唐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433 证券简称:
大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9
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同时废止《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和《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津贴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津贴、薪酬事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为每人每年税前六万五千元整,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自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
(三)外部董事: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外部董事,采取固定外部董事津贴:津贴为每人每年税前六万元整,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部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逐月发放。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内蒙古
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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