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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药业(8364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7日 02:01:42 中财网
原标题:大唐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6433 证券简称:大唐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8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门的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4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重大差错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财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出现符合第七条(1)至(4)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2)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5)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拒不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或者拒不执行董事会依照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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