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域股份(001326):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以依照本制度拟定适合自身制度执行,但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金融机构(银行等)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金融机构(银行等)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远期结售汇的交易,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授权额度内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远期结售汇交易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销售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外汇收款预测及交易计划。该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证券法律事务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资金组)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资金组)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部(资金组)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资金组)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资金管理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八)财务部(资金组)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资金组)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十)财务部(资金组)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十一)审计部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亏损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以上,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及决议事项、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割资料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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