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002034):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定期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部、内审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定期报告的其他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定期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定期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三章 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各财务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2、公司诉讼、担保、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四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除追究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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