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00203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关系;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经营管理的治理结构;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公司的文化建设;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十一)路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在日常工作中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十四)关注公司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市场热点、业绩波动、股价异动等方面的相关舆情,能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者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六条公司各所属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中代表公司发表任何言论,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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