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00203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如下: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如下: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证券发行或其他再融资方案、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3、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4、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5、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九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函告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泄露该信息,同时填写承诺书,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通过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在上述第七条所指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前述“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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