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00203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0:07:14 中财网
原标题:旺能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并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上述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OA系统付款流程审批制度。募集资金的每一笔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证券部审核,并由财务总监在预算范围内签批后实施。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财务部按季度向证券部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表,资金使用部门要及时向财务部和证券部报告具体工作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后,修改时亦同。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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