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狄耐克(30088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0:12:08 中财网
原标题:狄耐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下同)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报送或者披露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或者子公司的负责人审批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公司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档案信息进行确认,供公司汇总、自查,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三)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四)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外部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且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各机构、子公司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机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在须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当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者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由于失职导致违规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违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二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