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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00087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0:16:24 中财网
原标题:云南铜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决
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备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
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
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
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
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
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
之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发生异常交易情况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
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
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
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
履行下列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
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
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
员,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
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
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
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
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
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同时安排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编写信息文本并进
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签发并由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
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非经公
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机构、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对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
性负责,积极推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和工
作流程;
(二)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及时召集、
主持董事会审议,或者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审核签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组织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并按要
求将培训情况报交易所和当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
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协助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责任部
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证
券事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负责,对各部门和
所属企业报送的信息按要求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
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对职责范围内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负责。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
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董事应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其他人员不得代表公司董事会对外发布未经公开披露过的
信息。

第三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
司的内幕信息,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
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
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
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
布之前,公司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
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漏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证券事
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
必要性。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公司作
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证券事务部门进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

第六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资料等,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年。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门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及监督内审制度的实施、审查内控
制度的执行、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就内控管理向董事
会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经理班子
成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
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
应当谨慎,不能提供未曾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
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五十七条对于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但
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
开工庆典等,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
程建设、科技进步、重大合资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司可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披露程序。

第九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除职务、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负责人的失职,对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影响,应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相应处分。中国
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于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1年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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