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000878):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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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0:16:2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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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云南铜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云
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
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
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董事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职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任职等情况,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时;
(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
完成补选,为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
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
构成重大影响;涉及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
务情形的,需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也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该等申报信息视为离职董事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的申请。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应于正式离职 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等的移交。
第十二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
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
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
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
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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