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中科(002819):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股东权益,落实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仪)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加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中科)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董事长、副 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决定权、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薪酬 挂钩。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五)坚持行业对标。瞄准行业先进水平,强化行业对标,不断提升企业在所在产业发展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快成为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一流企业。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七条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 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行业技术引领,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第八条突出主责主业,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加快结构调整,注重环 境保护,着力补齐发展短板,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升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突出服务保障功能,引导企业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 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 营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企业考核指标是指能体现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发展目标的 关键绩效指标,根据企业特点、战略目标和所处发展阶段综合选取,指标数量合计不得超过8个,且单项指标权重不得低于5%,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从以下两类指标中各选取若干项并确定指标权重: (一)财务指标:营业总收入、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总资产周转率等。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指标:从企业年度经营工作计划中选取重点任务,转换成可衡量、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企业在规范管理、内控建设、预算管理、现金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落实上级要求的重点专项工作、审计巡察整改等重要事项方面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进行扣分。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百分制。企业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分为ABCD四档,A档得分区间为90分及以上,B档得分区间为70分-90分(不含),C档得分区间为60分-70分(不含),D档得分区间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按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根据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指标目标值及完成值应考虑对业绩有重大影响的非经常性 因素,包含本年度发生的重大资产并购或分拆重组等事项。非经常性因素对业绩考核的影响程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判定。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目标的确定程序 考核期初,企业书面提出考核年度拟完成的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及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董事长沟通,并履行国资管理和相关审核程序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考核目标形成正式议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考核期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年度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资料,对上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算、评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董事长、总经理征求相关奖惩意见。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经营业绩考核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本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书面反映,董事会须根据反映情况或监事会提议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考核期中,企业须将目标半年度完成情况履行必要的报送 程序。 第四章 专项考核 第十七条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将党建纪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 挂钩的相关规定,按照年度党组织工作考核结果确定的调节情况,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得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企业财务总监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基础上,结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下发其他专项考核要求, 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不到位、出现工资严重违规超提、超发 情况,董事会按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一定比例绩效年薪,并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企业负责人对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使、授意下级虚报、瞒报、造假财务数据的,对责任人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并扣减30%的基本年薪。主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疏于职守导致企业财务数据严重失真的,应扣减其绩效年薪至少50%。出现上述情况,将对全体企业负责人重新考核并计算年薪,已经发放的部分须多退少补。企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节建议董事会给予责任人解除职务处罚,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依法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 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网络舆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节建议董事会扣发责任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将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建议 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情况作为公司审计、监督机构 对公司财务稽核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 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考核事项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东方中科再投资的各级控股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 则,逐级建立对其所属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具体考核指标要求按照公司需遵循的国资 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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