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业(600278):东方创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文档信息 制度编号:东方创业董字〔2021〕【Ⅰ-07】 生效日期:2025年8月25日 制度类型:Ⅰ类制度号 文档信息 制度编号:东方创业董字〔2021〕【Ⅰ-07】 生效日期:2025年8月25日 制度类型:Ⅰ类制度号 制定人: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人:董事会秘书 批准人:董事会 ?传阅 ?阅后执行并存档 ?保密 保密等级:公开 版本记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东方创业董字〔2021〕【Ⅰ-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四)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为: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研究人员;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作出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程序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义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及时归集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至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职能部门沟通;(二)全面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七)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发生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及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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