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603578):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0:55:44 中财网
原标题:三星新材: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3名,由公司董事长、其他2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审议公司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的修改方案;
(二)审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三)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的相关事项做出决议,相关议案如需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主任委员提议;
(二)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在会议召开前3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除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3日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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