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股份(601366):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1:01:20 中财网
原标题:利群股份: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内部审计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履职保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司审计,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该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必要情况下,可由审计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决定;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对某审计事项实行回避,则由审计委员会指派其他内部审计人员或另行聘请审计人员从事该项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按照相应程序免除或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拒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的;
(三)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拒不整改的;
(四)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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