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30065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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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1:57:4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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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德电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
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
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五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三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披露。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除按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年化收益率(如有);
(四)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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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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