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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德电子(30065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02:29 中财网
原标题:民德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证券部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审计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证券部、审计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指引、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材料及书面通知发出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委员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如为独立董事委员,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方式),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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