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不实报道、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并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品牌宣传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品牌宣传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相关情况,报告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负面舆情,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具体处置方式:一般舆情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具体处置方式: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决定处理措施。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络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应请公司法务部门或外部律师介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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