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流程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长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如发生符合本制度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业务部门、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及其对应的业务合同、主管机关的保密要求、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说明等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暂缓、豁免事项的文件后,应及时对暂缓、豁免事项的文件进行预审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文件有疑问的,有权向业务部门、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一步了解情况,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提供信息或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完备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全部信息或资料后,由董事会秘书准备暂缓、豁免披露申请表,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提交给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启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签字的申请表及其相关书面资料,将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业务部门、子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过程中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严格保密,尽量控制或缩小知情人的范围,避免相关事项泄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公司给予其批评、警告、罚款、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除给予其内部处分以外,还将移送或配合中国证监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如需修改,亦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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