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08:31 中财网
原标题:瑞迈特: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或要求,办理信息披露事务;(2)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3)配合董事会秘书收集、传递、处理公司的重大信息;(4)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向各参股公司委派、提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以下简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5%
(一)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如果经确定为重大信息,则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保密措施:
(一) 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 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 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 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内部责任人应掌握重大事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于发生或有可能发生该重大事件时及时报告。但是在初期的市场调研阶段,并采取限制知情人范围措施予以保密的,可以待该事件经确定基本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予以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可能包含重大信息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如采访或文章内容可能包含重大信息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重大事项的,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参股公司的内部责任人应当向公司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内部责任人应当根据公司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规定或者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或资料。拟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内部责任人应当在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报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提交其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责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时。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内部责任人应在收到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相关的下列资料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等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等的主要内容;
(三)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完成交付、交割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五)重大事件、重大事项、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其他临时公告。

第十九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查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内部设置档案管理岗位,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内部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场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或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他信息进行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公司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等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于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的答复和反馈信息情况应及时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公开。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采取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公司应当活动召开前发布活动的通知,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地予以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具备《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透露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监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新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监管指引等,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文件,问询函和关注函等)的,董事会秘书在征得公司董事长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向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并视需要向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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