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时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于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将整改结果及时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发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的,应当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对负责单位或部门及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后者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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