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迈特(30136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02:11:42 中财网
原标题:瑞迈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至迟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 使用结余募集资金;
(七) 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八) 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对于公司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实施以前已经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或者披露的情况与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不相符的,或者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警告、罚款、降薪、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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